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模範勞工暨優秀會務人員選拔要點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修訂全文6條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三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第4條 九十六年三月五日第四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第3條 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第四屆理事會第五次臨時會議修訂全條文 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第四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修訂第2條 |
第一條 |
本會為表揚模範勞工暨優秀會務人員努力工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並關心公共事務,建立公平正義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凡電信員工,已參加本會為會員一年以上(以直接從事基層勞動之員工為優先,如以現任各級工會幹部身份當選者,其當選名額比例,不得逾總名額四分之一,但具特殊績效者不在此限),經入選為本年度分會模範勞工,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一般條件一項以上者,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勞工。
基本條件: 1.實際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敦品勵行敬業樂群,足為楷模者。 2.於近五年服務期間無任何懲處紀錄者。但因執行公務或因工會活動致懲處者,不在此限。 3.無違反本會規章之情事者。 4.最近5年內未曾當選模範勞工。
一般條件及評分比: 1.在事業機構工作或工運上有特殊貢獻或發明,有具體事實,足堪認定者(20%)。 2.堅守工作崗位,犧牲奉獻,工作成績特別優良,考核獎勵有案者(20%)。 3.參與有關勞工、工運服務等社會公共事務有優越表現,足為楷模者(30%)。 4.辦理工會會務事項,成績卓著者(30%)。
以上各項必須詳舉近五年發生之事證,並將證件原本(或影本)裝訂成冊。 |
第三條 |
凡本會或所屬各分會會務人員(含外聘、會員調專或調兼),會務工作服務年資滿3年以上,且最近5年內未曾當選優秀會務人員者。但會員調兼或工會幹部兼任會務人員者,須有每周至少累積三日以上駐會辦理會務之事實。 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得選拔為本會優秀會務人員。 1.具有工會會務專業性,對工會或工運有特殊貢獻者。 2.堅守工作崗位,適時完成上級交辦事項有優越表現者。 3.辦理工會各項活動表現優異者。 |
第四條 |
選拔名額: 1.模範勞工:各分會初審選拔人數以前一年十二月底實有會員人數為準,各分會選拔一人。但會員人數每滿六○○人,再增選一人。 2.優秀會務人員:本會暨所屬各分會會務人員共選拔八人。 |
第五條 |
選拔方式: 一、模範勞工: 1.模範勞工之選拔,應由小組推薦填妥選拔表(如附件)後,送分會理事會依據本要點進行初審。 2.模範勞工候選人經初審會議出席人員評選,以最高分為當選,並由出席人員於選拔表簽名或蓋章,送本會複審小組審查合格方為有效。 3.各分會初審入選之模範勞工,除依規定名額送本會複審小組審查外,限於名額而事蹟優良者,得由各分會自行表揚。 二、優秀會務人員: 1. 優秀會務人員之選拔,本會部分由理事長提報送本會複審小組選拔;分會部分由分會常務理事提報分會理事會通過後,送本會複審小組選拔。 2.經本會複審小組審查評選後,限於名額而事蹟優良者,得由本會、各分會自行表揚。 本會複審小組由本會全體理事、常務監事暨秘書長組成。 |
第六條 |
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須本會推薦模範勞工參加選拔或表揚時,推薦期限如於本會複審後,由本會複審小組自模範勞工中評選產生。但如於本會複審前,則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逕行提報推薦人選。 |
第七條 |
各分會應將初選通過之選拔表於規定期限前寄送本會組訓處彙辦,逾期概不受理。 經本會複審小組審查通過後,如發現有不良紀錄或最近五年曾當選者,即取消資格、收回獎狀、獎金及獎牌或獎盃,並不予遞補所缺名額。 |
第八條 |
當選本會模範勞工及優秀會務人員者,給予下列之獎勵: 一、本會舉辦之表揚大會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金及獎牌或獎盃。 二、參加表揚大會期間,由本會函請事業機構核給公差假,並由本會予以接待及安排參觀活動。 |
第九條 |
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