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要點協商會議第二次會議
繼97年5月16日召開從業人員績效考核要點的第一次協商會議後,工會與公司在6月5日再度召開第二次會議。
延續第一次會議的議題,工會仍主張公司違反團體協約規定,片面制定不合理五等第考核要點,造成員工權益受損,公司應基於照顧員工及協商誠意,針對不合理部分立即修改,不應侷限於董事會專案小組會議結論內容,應當由勞資雙方協商代表共同擬定適當的方案,倘若完全在資方的條件架構下進行協商,則將完全失去協商意義。
今天的協商會議先就從業人員績效考核要點第7、10、11條內容做討論。工會主要訴求為:第7條部分,考列乙、丙等比例應改為0~5%,且乙、丙等條件均需正面表列等,有了彈性比例及正面表列,不僅有助於單位主管不須受限於固定比率的公平考核,因為有正面表列,也可以讓同仁專心工作,不必擔心固定比率而被強制分配。終止勞動契約應回歸勞基法,連續兩年列丙等不能終止勞動契約;另外,改為六等第後的甲等,各項獎金、員工紅利比率不得低於現有規定;第10條部分,考核委員之設置應至少三分之一由工會推派產生,取消連任一次規定;第11條部分,就申訴、再申訴事項召開考核委員會議時,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確認維持原考核結果,決議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經過一個下午的協商,就條文內容雖有部分共識,但仍無法順利將條文定案,資方代表召集人要求人資處潘處長,對工會主張尚無法達到共識部分帶回研究,於下次會議繼續協商。本次會議協商至下午五時十分暫時休會,待下次會續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