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工會各項規章 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中華電信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以其所屬各分會會員依法選出之會員代表組織之。
第三條 大會代表名額為一百人,但會員總數超過一萬人以上,每滿一千人增加代表一人,最後餘額在五百人以上者得另成一單位,其餘不足五百人者,歸入最後之一單位合併選舉之。本會所屬各分會應選代表名額,按各分會會員人數與本會會員總數之比例核算之。但每一分會至少須產生代表一人。
因本會組織調整而新成立分會,補選產生之同一屆次分會理事長,仍依本會選舉辦法之規定為當然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不受前項有關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規定之限制。但如補選產生之同一屆次分會理事長,當選前已為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者,僅能行使一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各項權利。
第四條 大會開會時應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五條 大會開會時,本會理、監事及經大會選出之各類人員均應列席。
第六條 大會代表資格,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推定理事五人組織審查小組審查,並由小組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七條 審查小組設秘書一人,幹事二人,均由本會會務人員調充之,秘書、幹事承小組召集人之命,辦理有關審查事務。
第八條 審查小組審查代表資格時,得通知該代表提出當選證明以備審查,如有資格不合規定者,應報由本會取銷其資格,並通知原選舉單位,以得票次多數者遞補之。
第九條 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完竣後,應將審查小組姓名及審查經過,連同合格及不合格代表姓名,由本會列冊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並於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時,提出報告,並請追認。
第十條 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以大會全體出席代表為委員組織之。
第十一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設下列五組。各組召集人、委員人數及其人選由大會秘書處酌擬名單,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之。
一、組訓組:審查有關本會組織、訓練、會員權益與保障爭議事項等提案。
二、福利組:審查有關會員福利、康樂、醫藥衛生、救助及補習教育等提案。
三、宣傳組:審查有關勞工政策之宣揚、會員活動及電信技術、業務之報導等提案。
四、事業組:審查有關協助電信事業之安全、發展與技術及業務之研究、建議等提案。
五、綜合組:審查不屬於以上各組之提案。
第十二條 審查委員會審查各種提案之方式如下:
提案審查委員會分若干組(至少五組),分別審查依案序平均分群之提案,但每組以三十案以內為原則。各組委員人選由大會秘書處依代表序酌擬名單,並請大會預備會議追認之;各組召集人亦應同時推選之。每一出席代表以參加一組為宜,欲跨組者應於預備會議時提經大會同意。
第十三條 各組將審查意見送大會秘書處編列議程,提出討論,並由各組召集人向大會報告審查經過。
第十四條 大會設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本會指定會務人員擔任之。
第十五條 秘書處設議事、總務、招待、宣傳四組,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負責人選應提向大會報告,各組之職掌如左:
一、議事組:掌理編訂議事日程、收發議案及司時、司儀、記錄等事宜。
二、總務組:掌理會計、庶務、佈置、文書、校對、繕寫、印刷等事宜。
三、招待組:掌理代表報到、登記、出席暨列席證之製發及會場內外各項接待等事宜。
四、宣傳組:掌理大會活動報導及攝影等事宜。
第十六條 本規則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