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工會各項規章 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一條 本會為辦理會務人員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係指由本會約、聘僱及由事業機構調專或調兼承辦本會各項會務之專、兼任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編制員額如下:
一、理事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秘書各一至二人,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置秘書、幹事各一人。
前項編制員額除理事會之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各處處長及監事會秘書、幹事外,其餘各職位會務工作人員,視本會會務、業務工作人員之實際需要配置之。
理事會秘書辦理理事長交辦事項,得以理事長特別助理之名,對外進行相關協調、聯繫等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由事業機構調專或調兼者,得公開甄選,並函請其服務之事業機構同意。其適任要件如下:
一、具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具會務、業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具服務熱忱者。
第五條 本會理事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及各處處長、副處長之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報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由事業機構調專或調兼者,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新任理事會對原任外聘會務工作人員,除其犯有重大過失或依第六條規定得予解聘或資遣外,仍應繼續聘僱。
第六條 本會聘、約僱會務工作人員,如因本會編制緊縮或其他原因須資遣時,應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報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合於退休規定者,依退休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執行職務。
二、對機密事件應保守祕密不得洩露。
三、應誠實廉潔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名譽之行為。
四、執行職務不得接受餽贈,如有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之事件應行迴避。
五、保管之文書財物應善盡保管責任。
六、離職或調職時,應將所經管會務業務、財物交代清楚。
七、應按時辦公,不得遲到早退。
第八條 本會調專、調兼或聘、約僱之會務工作人員,依下列規定支給工作津貼或薪給:
一、在事業機構具有職務待遇調專者,支給其職務待遇差額之工作津貼。
二、在事業機構無職務調專者,依其在本會之職務支給工作津貼。
三、由事業機構調兼者,支給工作津貼。
四、聘、約僱之會務工作人員,依其在本會之職務支給加給、薪給。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職務待遇及工作津貼不得兼給。
第九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標準,得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參照其他工會之待遇標準訂定之,並按月於當月一日發放。
其薪給表如附表一、二。
薪金、津貼、全勤獎金、其他因 工作而獲得報酬及任何名義之經 常性給與者均屬工資。
核計休假日工作應計給之「加倍工資」或請事假不給付工資之「1日工資」,係指前項工資之當月總額(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核計之。
第十條 本會初任之會務工作人員,其職務加給或工作津貼,均自各該職務之起始級數支給之。副處長級以上之外聘人員其起始級數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支給之。其後依其年終考核成績,提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晉升一級。但具特殊服務績效或貢獻者,得專案辦理之。
前項工作津貼之支給,其為調兼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任職本會至年度終了應予年終考核,或有重大功過時,應給予專案考核。
第十二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任職本會至年度終了屆滿一年者,年終考核列八十分以上者,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七十九分以下七十分以上者,晉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七十九分以下七十分以上者,不予晉級,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六十九分以下六十分以上者,留支原薪。列五十九分以下者,免職。
前項應晉級人員已支該員薪給最高級者,不予晉級,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任職本會至年度終了未滿一年者,年終考核列八十分以上者,依任職月數按比例,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七十九分以下七十分以上者,依任職月數按比例,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六十九分以下六十分以上者,不予獎勵;列五十九分以下者,免職。
第十三條 本會約、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之福利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年終獎金:依任職月數按比例,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有重大事由,經理事會同意者,得予以增減。
二、節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依本會通過之該年度預算編列科目發給。
第十四條 本會約、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與請、休假,均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本會約、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之請假、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特別休假權利之行使採曆年制 (1月 1日至12月31日),而工作年資如於當年度 12 月 31日前任一月份符合特別休假下一給假級距之年資標準,自當年度1月1日起即按下一給假級距之特別休假日數預先核給。但如於年終前離職,其已請之特別休假日數超過,應按日扣除。
第十六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之。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由事業機構調專或調兼者,除性質上應適用事業單位之事項外,屬本會管理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要點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中華電信工會約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薪給表

職務

薪級

薪資

職務加給

秘書長、副秘書長

秘書、
處長、
副處長

幹事、
助理幹

1

58,148

秘書長

2

57,108

8000

3

56,068

副秘書長

4

55,028

7000

5

53,988

秘書

6

52,948

5000

7

51,908

處長

8

50,868

4000

9

49,863

副處長

10

48,863

2500

11

47,863

幹事

12

46,863

1000

13

45,863

 

14

44,863

15

43,363

 

16

42,363

17

41,363

18

40,363

19

39,363

20

38,363

 

21

37,363

22

36,363

23

35,363

24

34,363

25

33,363

26

32,363

27

31,363

28

30,363

29

28,363

30

26,363

附表二、中華電信工會調專、調兼會務工作人員工作津貼表  

職務職級

調專

調兼

秘書長

 

 

 

 

 

 

   

22,000

    處  長    
7,000

副秘書長

           

19,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副處長    5,000

 

         

   

8,000

 

             


5,000

 

             

4,000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