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工會各項規章 理事會辦事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電信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務業務之處理,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第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會務人員各級職務層次如下:
一、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辦理理事會日常事務,副秘書長襄理之。
二、副秘書長、秘書及各處處長,受秘書長之指揮,主辦或協辦各處、室業務。
三、各組副處長、幹事、助理幹事,承主管處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
理事會秘書辦理理事長交辦事項,得以理事長特別助理之名,對外進行相關協調、聯繫等交辦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辦理下列事務: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整理及呈報事項。
三、辦理機要及綜合性文稿。
四、各種會議議案之整理及分發事項。
五、各種會議之紀錄事宜。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宜。
第五條 組訓處職掌如下:
一、組織之建立及調整。
二、會員會籍管理事項。
三、屬會組織工作之輔導、考查事項。
四、會員動態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舉辦幹部講習及選報幹部參加全國或國際勞工講習事項。
六、會員資格之審查、會員動態之調查、登記及有關組訓表冊之編造彙報事項。
七、會員糾紛之調處事項。
八、幹部之登記管理事項。
九、優秀幹部及模範勞工之選拔事項。
十、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之有關事項。
十一、會員就業之輔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組織及教育事項。
第六條 國際活動處職掌如下:
一、國際網路工會之連繫作業事項。
二、辦理參加國際網路工會召開之國際自由勞工會議與活動事項。
三、辦理參加國際自由工聯之國際自由勞工會議與活動事項。
四、協辦國際網路工會在我國舉辦之講習及自由勞工會議事項。
五、國際網路工會之會員工會交換訪問、簽約事項。
六、辦理本會會員出國研習活動及其手續事項。
七、辦理本會模範勞工出國訪問事項。
八、本會幹部出國考察、訪問事項。
九、國外自由勞工領袖來訪接待事項。
十、其他國際自由勞工組織連繫與活動參加事項。
第七條 文教宣傳處職掌如下:
一、有關勞工政策之宣揚事項。
二、對事業機構各項措施之報導事項。
三、宣揚會員對電信事業之發展改進事項。
四、宣傳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有關勞工刊物之出版事項。
六、圖書室之設置、管理事項。
七、對外發布新聞資料及會員快訊事項。
八、介紹國內外電信政策及業務發展。
九、其他有關宣傳事項。
第八條 福利服務處職掌如下:
一、有關會內公共事業及福利事業之舉辦或促進事項。
二、有關康樂之舉辦或促進事項。
三、有關生產消費合作社之籌辦事項。
四、勞工住宅之籌建、協辦事項。
五、有關醫藥衛生等舉辦促進事項。
六、會員補習教育及子弟學校之籌辦事項。
七、會員之救濟、撫卹及互助儲蓄事項。
八、會員生活狀況之調查與勞動條件之促進改善事項。 九、其他有關福利事項。
第九條 安全衛生處職掌如下:
一、有關工作安全衛生法規之蒐集、整理、研析、建議事項。
二、協調設置工作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事項。
三、協調改善會員工作安全衛生設施事項。
四、協調推行工作安全衛生宣導及教育事項。
五、協調實施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演練事項。
六、促請電信事業機構儘速協助處理會員工作安全事故有關事宜。
七、協調處理職業災害事宜。
八、配合有關單位從事勞動檢查協辦事宜。
九、其他有關工作安全衛生之交辦與協辦事項。
第十條 研究發展處職掌如下:
一、辦理團體協約之研修事宜。
二、各種會議提案與會員建議案之研究處理事宜。
三、會員權益之保障及有關之援助事宜。
四、處理勞動條件調整事項及改善事宜。
五、本會規章辦法之撰擬研修事宜。
六、推動勞資會議有關事宜。
七、辦理勞資爭議事宜。
八、建議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宜。
九、其他有關研究設計事宜。
第十一條 會計處職掌如下:
一、歲出入預決算之編訂事項。
二、經費收支之審核及帳冊登記彙報事項。
三、監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十二條 總務處職掌如下:
一、事務及庶務事項。
二、文書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財物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會務人員人事登記事項。
六、會議場所之擇定、佈置及有關迎接、招待事項。
七、有關公共關係事務。
八、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第十三條 婦工處職掌如下:
一、有關婦女政策之制定與宣導事項。
二、有關婦女社團之連繫、參與事項。
三、有關婦女活動之舉辦事項。
四、有關婦女權益之諮商、慰問事項。
五、女性勞工教育之辦理。
六、其他婦女工作事項。
第十三條之一 青工處職掌如下:
一、有關青工政策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二、有關青工社團運動之連繫、參與事項。
三、有關青工勞工教育與幹部培訓之辦理。
四、有關青工參與國際組織歷練事項。
五、有關青工聯誼活動之舉辦事項。
六、有關青工權益之諮商、慰問事項。
七、其他青工工作事項。
第十四條 職掌區分有疑義者,秘書長得依工作性質指定有關處(室)辦理。
第十五條 工作性質涉及兩處以上之職掌者,由秘書長指定一組主辦,其他相關處(室)協辦。
第十六條 本會收文由總務處收發人員開拆、編號、登記後呈秘書長及理事長核閱批示後交各處(室)辦理。
第十七條 本會公文之處理,依公文性質由主辦人員自行決定處理方法,撰稿呈判,重要案件得先擬具意見簽請批准後,再行處理。
第十八條 對外公文稿件經判行後,由總務處編號繕發,並將抄件送主稿處(室)存查。
第十九條 各處(室)辦理完畢之案件,倘無自行保管必要者,應隨時送交總務處歸檔;繕發後之文稿及附案卷宗除需退由主辦處(室)續辦者外,由總務處逕行分類歸檔。
第廿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及有關處均須列席報告會務及答覆理監事之詢問。
第廿一條 本會重要案件之處理,須經理事會決議。亟待處理之重要案件,經常務理事會決議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廿二條 本會對外一切行文,均以理事長署名行之。
第廿三條 本會為推動會務,每年召集全體理監事及理事會組長以上人員、監事會幹事暨分會理事長等,舉行工作檢討會議一次。
前項檢討會議主席由理事長擔任之。
第廿四條 本會會務人員辦公時間,悉按電信事業機構現行規定辦理。
本會會務人員之管理,由電信事業機構調兼者,依事業機構有關規定辦理,僱用之會務人員悉依「中華電信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及考核要點」辦理之。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除酌留週轉金外,統應存入具有中央存保之金融機構,並須備用理事長、會計處長及出納人員之印鑑。
第廿六條 本會負責經管財務人員,應覓具殷實保證。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經費收支,應按月編造報告書,連同會計憑證,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公佈於本會公告處,年度預決算書送經監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之。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決算報告書,須由理監事會會銜行之。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之收支,應依照預算辦理。
第卅條 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