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會為關懷會員傷亡,發揮會員互助精神,安定會員及家屬生活,特訂定會員傷亡互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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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之互助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會員每人次互助新台幣參拾元。 一、死亡。 二、因傷、病取得醫療機構證明身體遺存失能等級三以上,且癱瘓不能勝任工作需辦理離退者,以專案辦理。失能等級依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認定之。 三、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確定,或經事業單位依程序辦理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因重大公傷離職者以專案辦理。 五、傷、病癱瘓離職者以專案辦理。 互助會員非屬上述各款,配合事業機構辦理優惠專案離退,自請退休或非強制資遣者,不得請領本辦法之互助金。 |
第三條 | 會員參加本辦法,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新會員申請加入者,應於入會時辦理。 二、本會會員在本辦法施行後,欲申請加入者無須檢附證明。但半年內因病死亡、或造成失能致須退職或資遣者不予給付,新會員除外。 三、參加本辦法時應主動提供入會時未申請長期病假之證明,新進人員不需提供。 非本會會員之電信員工,欲參加本辦法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參加本辦法者一經退出,不得重行參加。 |
第四條 | 互助金之申請由各該分會受理,經本會審核認可,依當月份參加互助會員總數,所收之數額一次給付領受人。 自請領事由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未請領者,視同放棄。因特別事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後得報請本會理事會處理。 |
第五條 | 互助金由各該分會代為轉付,并由互助金領受人掣據存本會備查。 |
第六條 | 互助金之領受人順序如下: 一、會員本人。 二、配偶及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孫子女。 六、未成年或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 七、無符合前述條件者得由會員先行指定領受人。 |
第七條 | 參加本辦法之會員,如欲退出本辦法者,除退休、離職、資遣外,須以書面向分會申請辦理,並報本會備查。 已退休、離職、資遣者不適用本辦法。退休、離職、資遣未滿三十日死亡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