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總則) | 本會為加強與國際或各國友會之聯繫合作,展開國民外交活動。維護本會在各項國際工會組織與會議之代表權。特訂定派員出國參加國際訓練、會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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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參加標準) | 國際及各國勞工團體所舉辦之國際訓練班、講習班、研究班、研習、考察及訪問等。邀請本會派員參加,其全部費用由各該邀請團體負擔者,以一律參加為原則,部分費用由邀請團體負擔或全部費用自行負擔者,應酌量參加。 本會已加入之國際工會組織所召開之會議,原則上應全部參加。 本會未加入之國際工會組織所召開之會議,如邀請本會派員參加者,應按其重要性酌量參加。 各國友會召開之會議,邀請本會派員參加並由各國友會負擔參加費用者,應儘量參加。 |
第三條(人選標準) | 參加國際訓練(含講習、研究、研習、考察、訪問)人員應俱備以下資格: 1.具有勞工意識觀念,立場堅定者。 2.已參加本會為會員或擔任本會會務人員二年以上者。 3.曾經參加國內各種工會幹部訓練或講習者。 4.略通國際訓練所用之語文者。 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俱備以下資格: 1.具有勞工意識觀念,立場堅定者。 2.具有代表本會之身分者。 3.具有豐富之勞工知識並瞭解國內外勞工運動情形者。 4.熟悉會議有關業務者。 5.略通會議所用外國語文者。 |
第四條(遴選人選優先順序) | 遴選人選之優先順序如下: 1.本會理事長、本會監事會召集人。 2.本會副理事長、本會常務理事。 3.本會理、監事,本會候補理、監事。 4.外派委員及代表、本會代表,分會理事長、分會監事會召集人。 5.本會處長以上會務人員。 6.分會理、監事、分會秘書長。 7.分會代表、小組組長、其他會務人員、會員。 8.對本會具有特殊貢獻或任務功能考量者,不受優先順序之限。 |
第五條(遴選原則) | 遴選參加國際訓練人選應預為儲備並以公開公平方式為之。 參加國際會議人選,應依各項會議性質遴選適當者參加之。 遴選作業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議辦理之。 |
第六條(經費) | 參加國際訓練等所需經費除由邀請團體負擔者外,由本會自行籌措。 參加國際勞工會議之經費由本會自行籌措或商請事業機構及有關機關補助。 由國際工會組織及各國工會負擔費用者,得酌支辦公交際費。 保險費、出國手續費、禮品費及零用金等費用,由本會自行籌措。 各項費用之支給標準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參照有關規定訂定之。 |
第七條(處理程序) | 本會於接到派員出國訓練等通知(邀請)書後,應即辦理甄選,報請常務理事會議核定參加。 本會於接到國際工會或各國工會之邀請書後,應即依照本準則規定遴選適當人選,報請常務理事會議核定。 呈報常務理事會議時應檢附邀請書影印本及候選人資料。 |
第八條(行前準備) | 參加國際訓練人員於出國前應向有關機關洽詢應行注意事宜。 參加國際定期性會議,本會應於會前二個月報請常務理事會議核示,特殊會議應於接到邀請書後儘速報請常務理事會議核示。 參加國際會議出席代表人員應就會議議程有關問題蒐集資料充分準備。 參加國際會議得於赴會前舉行(召開)會議,對於各項議題及有關問題詳加研商。 |
第九條(其他) | 參加國際訓練人員及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於返國後儘速將見聞及心得向本會提出報告。 |
第十條(附則) | 本準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