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細則依據中華電信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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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會務業務之處理,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
第三條 | 本會理事會之會務人員各級職務層次如下: 一、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辦理理事會日常事務,副秘書長襄理之。 二、副秘書長、秘書及各處處長,受秘書長之指揮,主辦或協辦各處、室業務。 三、各組副處長、幹事、助理幹事,承主管處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 理事會秘書辦理理事長交辦事項,得以理事長特別助理之名,對外進行相關協調、聯繫等交辦事項。 |
第四條 | 秘書室辦理下列事務: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整理及呈報事項。 三、辦理機要及綜合性文稿。 四、各種會議議案之整理及分發事項。 五、各種會議之紀錄事宜。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宜。 |
第五條 | 組訓處職掌如下: 一、組織之建立及調整。 二、會員會籍管理事項。 三、屬會組織工作之輔導、考查事項。 四、會員動態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舉辦幹部講習及選報幹部參加全國或國際勞工講習事項。 六、會員資格之審查、會員動態之調查、登記及有關組訓表冊之編造彙報事項。 七、會員糾紛之調處事項。 八、幹部之登記管理事項。 九、優秀幹部及模範勞工之選拔事項。 十、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之有關事項。 十一、會員就業之輔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組織及教育事項。 |
第六條 | 國際活動處職掌如下: 一、國際網路工會之連繫作業事項。 二、辦理參加國際網路工會召開之國際自由勞工會議與活動事項。 三、辦理參加國際自由工聯之國際自由勞工會議與活動事項。 四、協辦國際網路工會在我國舉辦之講習及自由勞工會議事項。 五、國際網路工會之會員工會交換訪問、簽約事項。 六、辦理本會會員出國研習活動及其手續事項。 七、辦理本會模範勞工出國訪問事項。 八、本會幹部出國考察、訪問事項。 九、國外自由勞工領袖來訪接待事項。 十、其他國際自由勞工組織連繫與活動參加事項。 |
第七條 | 文教宣傳處職掌如下: 一、有關勞工政策之宣揚事項。 二、對事業機構各項措施之報導事項。 三、宣揚會員對電信事業之發展改進事項。 四、宣傳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有關勞工刊物之出版事項。 六、圖書室之設置、管理事項。 七、對外發布新聞資料及會員快訊事項。 八、介紹國內外電信政策及業務發展。 九、其他有關宣傳事項。 |
第八條 | 福利服務處職掌如下: 一、有關會內公共事業及福利事業之舉辦或促進事項。 二、有關康樂之舉辦或促進事項。 三、有關生產消費合作社之籌辦事項。 四、勞工住宅之籌建、協辦事項。 五、有關醫藥衛生等舉辦促進事項。 六、會員補習教育及子弟學校之籌辦事項。 七、會員之救濟、撫卹及互助儲蓄事項。 八、會員生活狀況之調查與勞動條件之促進改善事項。 九、其他有關福利事項。 |
第九條 | 安全衛生處職掌如下: 一、有關工作安全衛生法規之蒐集、整理、研析、建議事項。 二、協調設置工作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事項。 三、協調改善會員工作安全衛生設施事項。 四、協調推行工作安全衛生宣導及教育事項。 五、協調實施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演練事項。 六、促請電信事業機構儘速協助處理會員工作安全事故有關事宜。 七、協調處理職業災害事宜。 八、配合有關單位從事勞動檢查協辦事宜。 九、其他有關工作安全衛生之交辦與協辦事項。 |
第十條 | 研究發展處職掌如下: 一、辦理團體協約之研修事宜。 二、各種會議提案與會員建議案之研究處理事宜。 三、會員權益之保障及有關之援助事宜。 四、處理勞動條件調整事項及改善事宜。 五、本會規章辦法之撰擬研修事宜。 六、推動勞資會議有關事宜。 七、辦理勞資爭議事宜。 八、建議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宜。 九、其他有關研究設計事宜。 |
第十一條 | 會計處職掌如下: 一、歲出入預決算之編訂事項。 二、經費收支之審核及帳冊登記彙報事項。 三、監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
第十二條 | 總務處職掌如下: 一、事務及庶務事項。 二、文書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財物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會務人員人事登記事項。 六、會議場所之擇定、佈置及有關迎接、招待事項。 七、有關公共關係事務。 八、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
第十三條 | 婦工處職掌如下: 一、有關婦女政策之制定與宣導事項。 二、有關婦女社團之連繫、參與事項。 三、有關婦女活動之舉辦事項。 四、有關婦女權益之諮商、慰問事項。 五、女性勞工教育之辦理。 六、其他婦女工作事項。 |
第十三條之一 | 青工處職掌如下: 一、有關青工政策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二、有關青工社團運動之連繫、參與事項。 三、有關青工勞工教育與幹部培訓之辦理。 四、有關青工參與國際組織歷練事項。 五、有關青工聯誼活動之舉辦事項。 六、有關青工權益之諮商、慰問事項。 七、其他青工工作事項。 |
第十四條 | 職掌區分有疑義者,秘書長得依工作性質指定有關處(室)辦理。 |
第十五條 | 工作性質涉及兩處以上之職掌者,由秘書長指定一組主辦,其他相關處(室)協辦。 |
第十六條 | 本會收文由總務處收發人員開拆、編號、登記後呈秘書長及理事長核閱批示後交各處(室)辦理。 |
第十七條 | 本會公文之處理,依公文性質由主辦人員自行決定處理方法,撰稿呈判,重要案件得先擬具意見簽請批准後,再行處理。 |
第十八條 | 對外公文稿件經判行後,由總務處編號繕發,並將抄件送主稿處(室)存查。 |
第十九條 | 各處(室)辦理完畢之案件,倘無自行保管必要者,應隨時送交總務處歸檔;繕發後之文稿及附案卷宗除需退由主辦處(室)續辦者外,由總務處逕行分類歸檔。 |
第廿條 |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及有關處均須列席報告會務及答覆理監事之詢問。 |
第廿一條 | 本會重要案件之處理,須經理事會決議。亟待處理之重要案件,經常務理事會決議提請理事會追認。 |
第廿二條 | 本會對外一切行文,均以理事長署名行之。 |
第廿三條 | 本會為推動會務,每年召集全體理監事及理事會組長以上人員、監事會幹事暨分會理事長等,舉行工作檢討會議一次。 前項檢討會議主席由理事長擔任之。 |
第廿四條 | 本會會務人員辦公時間,悉按電信事業機構現行規定辦理。 本會會務人員之管理,由電信事業機構調兼者,依事業機構有關規定辦理,僱用之會務人員悉依「中華電信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及考核要點」辦理之。 |
第廿五條 | 本會經費除酌留週轉金外,統應存入具有中央存保之金融機構,並須備用理事長、會計處長及出納人員之印鑑。 |
第廿六條 | 本會負責經管財務人員,應覓具殷實保證。 |
第廿七條 | 本會理事會經費收支,應按月編造報告書,連同會計憑證,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公佈於本會公告處,年度預決算書送經監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之。 |
第廿八條 | 本會經費決算報告書,須由理監事會會銜行之。 |
第廿九條 | 本會經費之收支,應依照預算辦理。 |
第卅條 | 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