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中華電信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會員對勞動政策、法令之認識,報導會務及國內外勞工運動狀況,介紹國內外電信事業發展方向,依照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十款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立中華電信工會會刊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發行中華電信工會會刊(以下簡稱本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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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刊所有權屬於本會。 |
第三條 | 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互選主任委員一人,負責召集及主持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受本會指導監督,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委員由理事會議決就理事或會員中聘任之。 |
第四條 | 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但得繼續聘任之。 |
第五條 | 委員會置總編輯一人、執行編輯一至三人,由本會聘請適當人選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刊出版事宜。 |
第六條 | 委員會得以事實需要,報請本會聘任顧問及通訊員各若干人。 |
第七條 | 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八條 | 本刊不得刊載違法之言論,與攻訐私人或團體之文字。 |
第九條 | 本刊內容,包括左列各項: 一、工會會務運作及會員權益之建議。 二、國內外電信政策及業務發展之介紹。 三、電信技術及業務之研究與建議之刊載。 四、國內外勞工政策及法令之研究。 五、國內外勞工運動理論及思潮之撰述。 六、國內外勞工運動事件之評論。 七、會員心聲、生活康樂及文藝作品之報導、發表。 八、本會及所屬各分會暨小組會務之報導。 |
第十條 | 本刊版本式樣及發刊期間,得由委員會擬定,報請本會理事會核定之。 |
第十一條 | 本刊出版經費由本會負擔,並列入年度預算。 |
第十二條 | 本規則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