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依據中華電信工會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中華電信工會監事會業務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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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監事會處理經常業務除法令及章程規定者外,依本業務處理辦法辦理之。 |
第三條 | 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行職權並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前項代行職權期間不得連續超過三個月。 |
第四條 | 監事會經會議議決,得採用監事分區監察及議事輔導辦法。 |
第五條 | 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監事會之秘書及幹事由監事會召集人提名經會議議決調聘之。 |
第六條 | 監事會視事實需要經會議議決得指定會員或專家擔任調查員或顧問洽請本會理事會調聘之,理事會不得拒絕。 |
第七條 | 監事會應編撰下列報告書: 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年度會員代表大會集會時提出。 二、專案調查報告書:應由辦理專案調查人於專案調查完竣後卅日內向本會監事會提出。 |
第八條 | 年度監察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事項。 三、審核預決算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四、監察、輔導各分會工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九條 | 監事會對理事會處理業務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損及權益時,應經會議議決限期請理事會糾正之,如理事會不接受糾正或其所答復之理由不充分時,應經會議議決,限期請理事會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解決之,如聯席會議仍未獲得適當解決時,則由本會監事會會議議決,限期請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如理事會不依請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時,則監事會當即刻列舉事實理由,以監事會召集人名義逕行申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稱限期不得少於十日,但事態緊急者不在此限。 |
第十條 | 監事會檢舉事項應經會議議決後送請理事會處分。 |
第十一條 | 監事會對會員個人、小組或分會理監事會之申訴或檢舉事件應儘速加以適當處理並保密之。 |
第十二條 | 監事會召集人接到理事會各種工作報告後應即分別照會各監事予以研究或調查,並提報最近一次監事會議。 |
第十三條 | 監事會得向理事會調閱有關文件。 |
第十四條 | 監事會會議紀錄除本辦法第九條已有規定者外,概請理事會於收到後七日內原本轉呈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五條 | 監事會會議紀錄除有規定者外,應由監事會自行決定公布與否。 |
第十六條 | 各分會監事會業務處理辦法不另訂定,均適用本辦法。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所需費用由理事會列入年度預算。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經監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後送請理事會,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