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中華電信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基金之保管與孳息之運用,依照本會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立中華電信工會基金保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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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委員會設委員五人,互選主任委員一人,負責召集及主持委員會會議。 前項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委員會對本會理事會負責,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
第三條 | 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第四條 | 委員會設幹事一人,由秘書長派任一位會務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
第五條 | 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六條 | 本會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會各項特約回饋金或代辦費。 二、本會籌募之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 三、基金孳息運用之剩餘收入。 四、有關機關之補助。 五、其他捐贈。 |
第七條 | 委員會經費由本會負擔,並列入年度預算。 |
第八條 | 本會基金運用計劃由委員會決議得購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擬定提交理事會議決再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行。基金孳息挹注本會福利處預算辦理會員子女獎學金,剩餘運用計劃由委員會擬定提交理事會議決後實行。 |
第九條 | 本規則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