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工會各項規章 分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中華電信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18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所屬分會及小組之組織,悉依本規則辦理之,未規範事項由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本會為因應特殊情事,避免分會會務推動困難或甚難推動之虞者,得經本會理事會議決暫時裁撤原分會並設立直屬編組,以辦理原分會之會務。
前項特殊情事消滅或變更者,得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廢止該直屬編組織之後,由本會辦理原分會之回復事宜。
直屬編組之存續期間,其組織位階與原分會相同,並依本規則第二條之一及本會理事會議決其名稱、任務、組織、職權、任期、會務、選舉罷免等事項,不受本規則其他相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第二條之一 直屬編組之相關設置規定如下:
一、每直屬編組之會員人數,不得低於足以選出一名以上之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人人數。
二、每直屬編組設置常務幹事一名,由本會理事會推派或改派隸屬於該直屬編組之會員擔任之。
三、每直屬編組設置幹事會,由常務幹事推派或改派隸屬於該直屬編組之會員3-9名組成。
四、各直屬編組設置聯合幹事會,由各直屬編組常務幹事及共同推派或改派隸屬於該各直屬編組之會員3-9名組成。
直屬編組之會費,準用中華電信工會章程第31條之規定辦理之。
直屬編組之年度計劃、預算編列執行由直屬編組幹事會編列報本會核定。
直屬編組之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以該直屬編組為選舉區,分設投票所投票,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直屬編組下得設小組,小組之組織,準用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分會之設立、合併或裁撤由本會理事會議決定之。 小組之劃編,由分會擬訂經本會核定之。
第四條 分會各冠以地名或單位名稱,小組冠以數字。
第五條 分會之任務如下:
一、遵守及執行本會會議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二、關於電信事業之興革與建議事項。
三、關於會員工作與生活狀況之保障及改進事項。
四、關於會員進修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福利事業之籌劃與興辦事項。
六、關於小組之劃編、輔導及會員之申請或建議案件之處理及轉報事項。
七、關於本會或友會會員間相互聯繫事項。
八、關於會員之交誼及文康事項。
九、其他法令規定之任務。
第六條 凡服務於各該分會之本會會員,均劃編為各該分會之會員。
第七條 會員因故調離原所屬分會,其會籍亦隨之轉移。
第八條 小組為分會基本組織,就會員工作部門劃分之。每一小組會員人數應為五至三十人,但因區域關係不滿五人者,得設一小組。
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第九條 分會設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其代表產生人數如下:
分會會員人數 代表人數
100人以下 會員大會
101~200 31人
201~300 35人
301~400 41人
401~500 45人
501~600 51人
601~700 55人
701~800 61人
801~900 65人
901~1000 71人
1001~1500 75人
1501~2000 81人
2001~2500 85人
2501~3000 91人
3001以上   95人
第十條 大會為分會最高權力機關,休會期間由分會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一條 分會理、監事設置標準如下:
理監事/會員 常務理事 理事 候補理事 監事 候補監事
500以下 0人 9人 4人 5人 2人
500-800人以下者 0人 11人 5人 7人 3人
801人至1500人者 1人 15人 7人 7人 3人
1501人至2000人者 3人 17人 8人 9人 4人
2001人以上 5人 19人 9人 9人 4人
3001人以上 7人 21人 10人 11人 5人
4001人以上 9人 23人 11人 11人 5人
前項理事名額應包含理事長、常務理事;分會理、監事當選名額女性會員各當選名額至少一名。
第十二條 分會得設組訓、福利、安衛、婦工、會計、總務、青工、文宣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分會理事長聘任並報本會備查。
第十三條 分會置秘書長一人,以專任為原則,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日常事務,如因業務繁冗,得置秘書、幹事若干人,襄助事務,其人選由分會理事長聘任之並報本會備查。
第十四條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年度工作計畫。
二、審查預算及決算。
三、質詢分會理事長工作報告。
四、選舉或罷免分會監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五、複議分會理事會或分會監事會之決議。
六、當地縣市產業總工會之加入或退出。
七、分會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理。
第十五條 分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分會理事長綜理會務。
二、輔導或監督所屬小組。
三、分會各委員會委員及代表之同意或推選或推派。
四、擬訂分會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報告。
五、協助編造年度預算及決算。
六、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分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交辦事項及大會之決議。
二、指揮分會理事、秘書長、秘書、幹事及各組處理會務。
三、提報分會理事任命或解職案。
四、召開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五、列席監事會議。
六、召開及參與會員代表大會及備詢。
七、訂定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報告。
八、編造年度預算及決算。
九、召集年度小組組長聯席會議及擔任主席。
十、其他重要會務事項。
理事長在假時,應指定常務理事(理事)一人,代行其職權。
理事長因故無法出(列)席事業機構任何會議,應指定常務理事(理事)一人,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分會秘書長之職掌如下:
一、文書之收發、文稿之繕擬及檔案之管理事宜。
二、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整理及彙報事宜。
三、各種會議之籌開及擔任會議紀錄與整理彙報議案等事宜。
四、資料之彙整保管事宜。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宜。
第十八條 分會組訓組之職掌如下:
一、小組之劃編及輔導事宜。
二、各種會議之籌辦事宜,並於每月15日前函送上月各會次會議紀錄予本會備查。
三、會員訓練之舉辦事宜。
四、會員權益之保障事宜。
五、會員入會、出會、移轉等異動登記及有關組訓表冊之編造彙報事宜,並於每月15日前連同入會申請書及其他會員異動表函送本會審定。
六、會員申請及建議案件之處理及轉報事宜。
七、小組間及會員間之糾紛調處事宜。
八、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第十九條 分會福利組之職掌如下:
一、會員福利、康樂活動之舉辦事宜。
二、會員補習教育之舉辦事宜。
三、會員生活狀況之調查與改善事宜。
四、會員之救助、撫卹及互助儲蓄事宜。
五、各種社團活動之連繫、參與事宜。
六、有關勞工政策及會務活動之宣導事宜。
七、其他有關福利、文康事宜。
第二十條 分會會計組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收支之審核事宜。
二、預決算之編定事宜。
三、會計報告呈報事宜,並於每月15日前函送收支月報表、收支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予本會備查。
四、監辦事宜。
五、其他有關會計事宜。
第二十一條 分會總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出納事宜。
二、庶務事宜。
三、戳記及財產之保管事宜。
四、會議場所之擇定及佈置事宜。
五、其他有關總務事宜。
第二十二條 分會婦工組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婦女政策之宣導事項。
二、有關婦女社團之連繫、參與事項。
三、有關婦女活動之舉辦事項。
四、有關婦女權益之諮商、慰問事項。
五、女性勞工教育之辦理。
六、其他婦女工作事宜。
第二十三條 分會安全衛生組之職掌:
一、有關工作安全衛生法規之蒐集、整理、研析、建議事項。
二、協調改善會員工作安全衛生設施事項。
三、協調推行工作安全衛生宣導及教育事項。
四、協調實施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演練事項。
五、配合有關單位從事勞動檢查協辦事宜。
六、其他有關工作安全衛生之交辦與協辦事宜。
第二十四條 分會文宣組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勞工政策之宣揚事項。
二、宣傳資料之蒐集事項。
三、對外發布新聞資料及會員快訊事項。
四、其他有關宣傳事項。
第二十四條之一 分會青工組職掌如下:
一、有關青工政策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二、有關青工社團運動之連繫、參與事項。
三、有關青工勞工教育與幹部培訓之辦理。
四、有關青工聯誼活動之舉辦事項。
五、有關青工權益之諮商、慰問事項。
六、其他本會交辦之青工工作事項。
第二十五條 分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核分會之收支帳目及經費事項。
二、監督分會會務之執行。
三、造具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分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分會監事會議。
二、列席分會理事會議。
三、擔任分會監事會議主席。
第二十七條 小組組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小組會議之決議。
二、按期召開小組會議,擔任主席並將會議紀錄轉報分會。
三、會員之申請及建議案件之處理及轉報事宜。
四、執行分會理事會交辦事宜。
五、協助辦理各項事宜。
六、處理其他有關本小組重要事項。
小組副組長協助組長辦理小組事務。
第二十八條 分會大會每年召集一次,但遇特別事故經分會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分會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分會大會開會時應邀請本會派之上級指導及下列人員列席:
一、分會理、監事、候補理、監事。
二、分會福利委員會委員勞方召集人或全部勞方委員。
三、分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勞方召集人或全部勞方委員。
四、分會體育委員會委員勞方召集人或全部勞方委員。
五、出席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召集人或全部勞方代表。
六、隸屬該分會之本會代表及本會理、監事(含候補)。
第三十條 分會召開大會時,分會大會代表資格,由分會理事會推派分會理事三人組織審查小組審查之。
前項資格審議結果應於召開分會大會(含臨時會)前3日報請本會核備。
第三十一條 分會大會設議事、總務、招待三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分掌各組工作,其人選應提向分會大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分會理、監事會每月分別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分會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小組組長視實際需要得召開小組會議或臨時會議。
分會理事會議應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分會監事會召集人。
二、分會福利委員會委員勞方召集人或全部勞方委員。
三、分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勞方召集人或全部勞方委員。
四、分會體育委員會委員勞方召集人或全部勞方委員。
五、出席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召集人或全部勞方代表。
六、隸屬該分會之本會代表。
七、隸屬該分會之本會理事(含候補)。
八、分會候補理事。
九、出席性騷擾評議委員會之勞方代表召集人或全部勞方代表。
分會監事會議應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分會理事長。
二、分會候補監事。
三、隸屬該分會之本會監事(含候補)。
第三十三條 分會理監事暨小組組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分會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四條 大會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當選大會代表者經調離原選區即喪失會員代表資格,由候補代表依次遞補,但配合事業機構組織調整不在此限。
分會理事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分會監事會召集人、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小組組長、副組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五條 分會理事長於任期內出缺時,應指定分會常務理事或分會理事一名代行其職權,因故無指定時,由本會指定一名分會理事召集分會理事會互推一名分會理事代行其職權。
前項出缺所遺任期不足二年時,由代理職權者補足原任期;所遺任期在二年以上者,因退休、調職而出缺者,應於出缺日前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但因故無法於兩個月前知悉其出缺日者,應於代理期間之始日起算一個月內辦理重新補選。
因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致無法行使分會理事長職務時,逕由本會指派人選暫行分會理事長職務,並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決相關事宜。
第三十六條 分會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分會大會通過後,函送本會核定實施。於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應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函送本會作為年度工作考核之重要資料。
第三十七條 分會理事長有下列情況,視為辭職,依法辦理補選:
一、無故兩次未召開分會理事會議。
二、超過三個月尚不召開年度大會者。
前項情事發生後,分會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依本規則第35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分會大會代表及理、監事應於第一次會議時出席辦理就任,連續兩個會次未辦理就任者,視為辭職。
分會大會代表及理、監事應出席分會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分會大會代表、理事遺缺由分會大會候補代表、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分會候補理事從缺時或由分會理事長補提名之,分會監事遺缺由分會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分會大會代表、監事依序遞補後,遺缺仍逾半數以上,分會應報請本會核定後就遺缺人數立即辦理補選。
第三十九條 分會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接任所遺任期。
第四十條 分會對本會及小組行文時,以分會理事長署名行之;並得單獨對外行文。
第四十一條 分會理事會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經費收支帳目及會計憑證,列冊送分會監事會審核後將有關報表於每月15日前函報本會備查。
第四十二條 分會理事長違法失職,得對其提出罷免;罷免案應擬具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經分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簽署,方得向該分會提出,並副知本會。非經就任之日起滿一年後,不得罷免。
罷免簽署如有不實者,或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退還聲請書,並副知本會;分會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答辯書之副本應由被聲請罷免人副知本會。
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十五日內,應辦理罷免投票。經三分之二以上分會會員投票,投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二分之一者為否決罷免。罷免案投票人數未達三分之二,應視為否決罷免。
分會不依前項規定辦理罷免投票時,得由本會指定辦理之。罷免案如經否決,在同一任期內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應由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