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工會各項規章 推派勞工董事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華電信工會章程第十六條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中華電信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推派之勞工董事,對本會會員權益有善盡維護之責任,如董事會有損害本會會員權益或有損害之虞事項訊息或決議時,勞工董事應有立即向本會報告之義務,必要時得要求本會召開臨時理事會處理之。
第三條 本會推派之勞工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會會員現任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或本會所屬分會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者。
二、本會會員入會連續滿十年以上,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十二人或會員三千五百人以上連署推薦者;但每人以連署一人為限(具有會員代表身份者只能擇一連署)。
三、國內電信、財會、法律之專家。
本會監事或分會監事會召集人當選勞工董事者,應擇一擔任。
第四條 凡有三親等以內親屬、本人及配偶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有業務往來,經查屬實者,本會不予推派為勞工董事,其推派後經查證屬實者,應予以撤換。
第五條 本會推派之勞工董事依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暨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會議臨時提案第三案決議,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推派之。
前項之立法院決議內容如附錄。
第六條 本會推派之勞工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會員代表應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撤換之,並依前條規定推派勞工董事繼之。
一、違反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本會理、監事會之決議。
二、未於每次董事會會議後,向本會理、監事會提出報告。
三、因擔任董事職務之所得,未全數捐贈本會充作會務收入。
四、在未經本會相關會議議決授權下擅自對外發表言論或惡意攻訐本會幹部查證屬實者。
第一項有關勞工董事之撤換,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會議決先行召回並由本會理事會議決暫時推派替任之,但仍應於最近即將召開之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依前條規定推派勞工董事繼之。
第七條 勞工董事因執行職務之必要費用,由本會支付之。
第八條 授權理事會訂定「勞工董事」諮詢委員會之相關配套、監督機制,再依規定辦理推派事宜。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送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附錄 一、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為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之事業,政府資本合計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時,代表政府股份之董事或理事,應至少有一名該事業工會之代表擔任。」
二、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會議決議:「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為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之事業,政府資本合計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時,代表政府股份之董事或理事,應至少有一名該事業工會之代表擔任。』之決議,交通部未依法推派,藐視立法院,違反立法院之決議,本委員會要求交通部即刻依規定派任勞工董事,並應由中華電信工會推派出之代表為勞工董事,否則移送監察院查處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