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工會罷工基金管理使用要點

中華民國86年5月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訂定全文9條
中華民國91年3月20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第3條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至9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全文9條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第1次臨時會議修訂第9條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修訂第5條、增訂第5-1條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訂之。

第二條

罷工基金設立之目的為落實勞動三權,保障會員權益。

第三條

罷工基金經費來源如左:
1.編列預算。
2.會員自由捐贈。
3.其他收入。

第四條

罷工基金運用範圍: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為爭議事項所衍生之費用。
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罷工基金動支原則:
本會會員因參加本會之活動(已辦理請假)而遭本公司懲處者,本會除派員慰問致意之外,應依下列規定補償之:
一、遭曠職者:
(一) 補足因曠職所減損之薪資、全勤獎金。
(二) 自新考核年度起,按照與其同一服務年資、職階、職務、年終考核為86分之現職人員應領取之薪資、獎金、 員工酬勞等各項金額之差額。
(三) 前二目因申訴或救濟程序而獲得補發之數額,應予扣除。
二、遭記大過者:
補足與其同一服務年資、職階、職務、年終考核為86分之現職人員應領金額之差額。但因申訴或救濟程序而獲得補發之數額,應予扣除。
三、遭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者:
以終止勞動契約生效當月薪資之計算標準,按照原給付日期繼續給付薪資、獎金、員工酬勞等各項金額,自新考核年度起, 按照與其同一服務年資、職階、職務、年終考核為86分之現職人員應領取之薪資、獎金、員工酬勞等各項金額給付,並補助相關之訴訟費及律師費,直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勝訴確定時為止。
但因法院准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獲得之薪資、獎金、員工酬勞等各項金額,應予扣除。

第五條之一

遭本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確定者,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專案討論擬定補償方案後,提請本會理事會議決。

第六條

前條動支原則會員代表大會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或是否補助。

第七條

罷工基金應設專戶儲存或買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郵政劃撥帳戶戶名:中華電信工會。帳號:第19035674號】。

第八條

罷工基金之收支應編製報表每三個月送經監事會審查後,再傳真本會代表,每年應將結存及使用情形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在本會會刊刊登。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