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會為廣納工運先進之會務經驗,借重其專業知識,強化本會功能,保障會員權益,促進和諧團結,特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本會顧問以卸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法律、會計、技術與推展會務有關人士或法人團體為對象。 |
第三條 |
本會顧問為義務職者,不支固定薪給。但如經本會委辦處理實際事務,得核實支付交通費或其他津貼。 |
第四條 |
本會聘請之法律、會計及技術顧問,非為義務職者,每年支給定額之顧問費,需經理事會議決。另處理本會有關法律、會計或技術事務時,依各該相關費用支付規定辦理之。 |
第五條 |
本會聘請協助推展會務之顧問,實際駐會參與本會之會務運作,所支給之費用需經理事會議決。 |
第六條 |
本會顧問之聘請,由理事長、本會理事三人或本會會員代表十人以上之連署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
第七條 |
本會顧問之聘書,由本會發給,註明起訖年月日。 |
第八條 |
本會顧問得應邀參加本會理、監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協商會議及其他重要集會。 |
第九條 |
本會聘請實際參與推展會務之顧問,除參加本會理、監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協商會議外,并協辦本會之重要集會與日常之會務業務。 |
第十條 |
本要點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